完成監理站驗車,不等於已繳牌照稅!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車主林先生來電詢問,其所有車輛均如期辦理車輛檢驗,為何還會收到稅務機關寄發的罰鍰繳款書?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辦理新車領牌、過戶、復駛等異動登記時,均會查驗車輛已繳清當期使用牌照稅,才准予辦理。惟並未規定於辦理車輛定期檢驗時,必須繳清使用牌照稅。因此,許多車主誤認為車輛已辦妥定期檢驗,未詳查還有欠繳使用牌照稅,事後因逾期未繳納使用牌照稅之車輛,經查獲使用公共道路者,便會收到稅務機關裁處罰鍰之繳款書。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照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免再依第25條規定加徵滯納金」。故車主於辦理車輛定期檢驗時,請務必詳查有無欠繳使用牌照稅,以免因欠稅交通工具使用公共道路遭查獲受罰。

歡迎民眾利用電話向該局查詢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453至2459。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603至606。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210及207。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11及21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08至210。

更新日期:106-07-19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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