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查獲後未補辦登記,處罰日後仍再繼續營業,將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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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經國稅局查獲後,應該在營業稅裁罰處分核定前儘速補辦理營業登記,並補繳稅款及以書面承認違章事實,可從輕處罰。如果納稅義務人未補辦營業登記,處罰日後仍再繼續營業,被查獲將加重處罰。 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可能因故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經國稅局查獲後通知後已補辦營業登記或承諾不再繼續營業,且在營業稅裁罰處分核定前補繳稅款、承認違章事實及承諾繳清罰鍰,衡酌納稅義務人過失的可歸責程度較小,可依最低裁罰倍數處罰,即按所漏營業稅額處1倍罰鍰。但是納稅義務人在處罰日後,既已知悉應先申請營業登記才可以開始營業,卻知而未補辦,嗣後仍再繼續營業,審酌其違章故意及情節較重,營業稅將逐次加重處罰。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均應課徵營業稅,所以規定於開始營業前,應分別申請營業登記。國稅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應於開始營業前,向所轄各分局、稽徵所申請營業登記,依法報繳營業稅,以免遭查獲時除補徵營業稅外,另課以漏稅額1至10倍之罰鍰。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科呂淼江,電話:04-23051111轉8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