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他車號牌或號牌借供他車懸掛牌,都會被處罰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0條規定,車輛之使用牌照不得轉賣、移用、或逾期使用。如移用牌照,經查獲將依同法第31條規定,處以全年應納稅額二倍的罰鍰。

稅務局並進一步表示,不論是使用他車號牌或號牌借供他車使用,兩者皆會受罰,舉例來説,小陳有A、B兩車,兩車每年使用牌照稅均為7,120元,亦如期繳納使用牌照稅;若小陳將A車牌懸掛於B車使用公共道路,如經查獲,A、B兩車將各處以本稅2倍罰鍰,小陳將因移用牌照而需繳納28,480元罰鍰。

 

 

 

為避免類似情形發生,該局呼籲民眾,千萬不要將車輛號牌借給其他車輛使用,也不要將其他車輛號牌懸掛在自已車上,以免貪得一時之便,遭受處罰,將得不償失!對於以上內容如尚有疑義,歡迎撥打服務電話:7748823、7748833、7748853、7748863、7748873或撥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879999。

更新日期:106-07-24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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