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團體轉贈受捐贈物品予須受救(捐)助個人或其他機關團體,其收入及支出計算規定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訊)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接受會員或外界捐贈之物品(含食品),如未有轉售情事,僅將該受贈物品(含食品)依其創設目的從事公益慈善活動轉贈予須受救(捐)助之個人或其他機關團體,得由機關團體自行設簿登記管理,依據實際受贈及轉贈事實,於登記簿載明捐贈人、捐贈日期、受贈品名、數量及受贈經手人之簽章證明;轉贈之受贈人、轉贈日期、轉贈品名、數量及轉贈經手人之簽章證明,免列入首揭機關團體之收入及支出計算。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機關團體依其創設目的從事公益慈善活動轉贈物品(含食品)予受救(捐)助者,受贈人如為個人,機關團體應取得並保存載明受贈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受贈品名、數量、受贈日期及受贈個人或其代理人簽章之收據、清冊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以憑核認;受贈人如為其他機關團體,應由該受贈之機關團體開立載明其名稱、扣繳編號、地址、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受贈品名、數量、受贈日期並簽章之收據,以憑核認首揭機關團體轉贈物品(含食品)情形。 如有任何稅務上的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