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如有執行外國公司發行之員工認股權,屬其他所得,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局表示,我國境內公司員工,取得並執行外國公司發行之員工認股權,該執行權利日股票時價與約定執行價格間之差額,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
      本局舉例說明,丁君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將執行外國公司之員工認股權列為海外所得計算基本稅額,致漏報當年度其他所得400餘萬元,短漏稅款100餘萬元,經本局查獲,除補徵稅款外並處罰鍰。
      本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個人當年度有執行外國公司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應自行申報為該年度其他所得,若對所得類別認定持疑,應向稽徵機關查詢釋疑後申報。倘申報後始發現有短漏報所得情形者,如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71

更新日期:106-07-31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106-08-03

106-08-03

106-08-03

106-08-03

106-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