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約已就工程造價與營業稅分別載明者可按工程造價貼花,如載明總金額含稅者可扣除營業稅後貼花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依印花稅法規定,承攬契據係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屬之。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人或立據人貼用印花稅票。

工程合約書未就工程造價與營業稅分別載明者,應按總金額貼用印花稅票。

工程合約已就工程造價與營業稅分別載明者,可按工程造價貼花;另工程合約如載明總金額含稅者,可扣除營業稅後貼花。

繳納印花稅可至本局或各分局印花稅櫃檯申請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繳納印花稅款,或網路申報印花稅,地方稅網路申報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

更新日期:106-08-01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106-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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