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確定後繼承之土地,再移轉計算土地增值稅時不能減除被繼承人之重劃費用及減徵40%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繼承原因發生在重劃區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繼承人於辦竣繼承登記後再移轉時已非屬重劃後第1次移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之計算,不能扣除被繼承人名義之重劃費用及減徵40%。

  該局進一步表示,土地移轉時,得自土地漲價總數額扣除之改良土地已支付之全部費用,應為移轉時之土地所有權人所支付者。繼承人於辦竣繼承登記後再移轉時,該繼承人並非支付改良土地費用(重劃費用)之土地所有權人。又原土地所有權人(被繼承人)因負擔重劃費用致土地價值上漲之數額及其他土地之自然增值,均已於繼承時不徵收土地增值稅,且於繼承土地再移轉時,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其前次移轉時申報之現值,因此,無由再於土地漲價數額中扣除重劃負擔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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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6-08-0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106-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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