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經營之營業項目變更,應辦理變更手續,俾免擴大書審產生異常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營業務,若與原設立登記之營業項目不符,或有變更時,請記得應先辦理變更登記,俾免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若採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時,因採變更後之行業代號純益率申報,若與原登記經營之行業代號純益率不符,將會產生異常而被列為查核對象。
國稅局表示,該局在查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擴大書審異常案件時,發現不少營利事業營業項目雖已變更,卻未依規定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便自行依變更後之行業代號純益率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申報,因各行業之純益率不盡相同,電腦勾稽不符就列為異常,此類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案件,除須列入查核外,若經輔導後仍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6條規定,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營業情形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至改正或補辦為止,故籲請營利事業今年於結算申報前配合辦理。【#017】
新聞稿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張鈺釗
聯絡電話:(07)8123746分機6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