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人申報信託收入責任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市納稅義務人陳先生來電詢問,其父親將不動產贈與其子,並由本人(陳先生)當受託人,聽說在1月底前要申報信託財產收入,請教相關規定為何?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在100年1月31日前,應填具99年度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成本、費用等,或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額,並檢附99年度收入相關憑證,如扣繳憑單等,依規定格式向所轄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2月10日前將扣(免)繳憑單及相關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受益人或歸屬權利人)。
該局強調,受託人未依規定申報、短漏報信託財產收入、虛列費用或計算受益人所得額比例有誤,應依規定處以罰鍰。若民眾不知如何申報,可來電0800-000-321向國稅局詢問,國稅局同仁樂意為民眾解答。【#018】
新聞稿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曾順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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