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解約繳還報酬應自繳還年度薪資所得中減除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保險業務員 招攬投資型保險商品,客戶因虧損協調解約後,經保險公司向保險業務員追回部分報酬,應自繳還報酬年度之薪資所得中減除。
該局指出,保險公司多年前推出投資型商品,97年間發生全球性金融風暴,客戶主張因業務員招攬不當而生虧損,經公司與客戶協調解約,公司並於99年度追回業務員以前年度取得之部分報酬,業務員向國稅局申請自取得該報酬年度之薪資所得中減除,因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係以收付實現制為原則,繳還之報酬應自繳還之99年度所得中減除,故否准其申請。

該局提醒民眾若有因客戶解約或退保所需繳還之報酬,應自繳還報酬年度之所得中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