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營利之教養院依縣市政府委託合約收費者其用地免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團法人慈愛殘障教養院為辦理收容殘障教養、習藝、施醫等業務之教養院,其所有之土地,可否適用土地稅減免規則免徵地價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本案之財團法人慈愛殘障教養院為辦理收容殘障教養、習藝、施醫等業務之教養院,並且按殘障等級對外收費。如經查明此項費用之收取是依據縣市政府委託收容殘障者之合約而來,並非該院自行另訂收費標準並收取費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者,則此教養院用地准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