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申報經撤銷或註銷後,再依修改原移轉契約之立約日期申報者,應另行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王太太辦理土地移轉,於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案件經撤銷或註銷後,修改原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之立約日期,再持憑辦理申報者,原契約書上的印花稅票可否繼續使用?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本案之納稅義務人辦理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時,依法應繳納印花稅,其經撤銷或註銷申報案件後,再修改原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書之立約日期,係屬雙方立約人另一次意思表示一致,所訂定之另一個契約行為,與原契約無關,故其再持憑辦理申報者,應該依印花稅法第16條規定,另按契約金額之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