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應以「出售」為要件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土地所有權人將所有土地,以買賣方式移轉予其子,可否適用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規定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4條於98年12月30日修正增訂第5項,明定土地所有權人於適用第4項規定後,再次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一定條件者,可再依同條第1項規定之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不受第4項規定一次之限制。適用土地稅法第34條第1項及第5項規定,均應以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為條件,故二親等親屬間土地移轉,如經查有事證,顯示該買賣土地行為確屬「贈與」,應無該條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