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完成移轉登記後解除買賣契約,仍應辦理土地增值稅申報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買賣雙方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因故解除買賣契約,應先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移轉現值並繳納土地增值稅後,再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返還登記。

  地方稅務局說明,土地買賣雙方於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因故解除買賣契約,買方需將土地所有權返還於賣方,尚須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返還登記,既屬土地所有權之移轉,除符合法令規定之減免或不課徵等要件外,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此類案件於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時,請提供雙方協議契約書、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和解筆錄、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等證明文件附案,以利審核。如仍有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或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106/06/1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10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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