釣蝦場、游泳池及水療(SPA)場所免徵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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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釣蝦場、游泳池及水療(SPA)場所,並非屬娛樂稅法所指具有

娛樂性質設施的範圍,可免課徵娛樂稅。

釣蝦場、游泳池及水療(SPA)場所,並非屬娛樂稅法「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

的範圍,可免予課徵娛樂稅。但上述場所,如果兼營電子遊戲機、視唱卡拉OK、或併

設有其他 (如選物抓娃娃販賣機、電動玩具、電動搖搖馬、車等)娛樂設施,則均屬於

娛樂稅法規定應課徵範圍,依法應就該娛樂設施所收票價或收費額課徵娛樂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提供娛樂稅法內所稱之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並收取代價者,不論營業額

多少,於開業前,代徵人應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以免受罰。

該分局再次提醒納稅人,違反規定之代徵人,將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

罰鍰。

更新日期:106/06/12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106/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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