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買賣預售屋之獲利所得,應主動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近年來,高雄市美術館、農十六地區等,因高雄市政府規劃公共設施及交通運輸網陸續完成,帶動房價上漲,建設公司在該區域推案量增加,且銷售量良好,部分納稅義務人眼光獨到,預先買入預售屋,在未過戶前即轉售他人而獲取高額價差,但卻未在獲利年度,申報預售屋權利轉讓所得,而被查獲補稅並處罰鍰。
以該局最近查獲之個案為例,受調查人甲君於96至97年間買賣土地及鉅額股票,由其資金往來銀行帳戶發現某一食品公司於96年11月5日匯款存入1仟5百萬元,甲君聲稱時日久遠,不復記憶,查核人員遂轉向食品公司求證,經該公司說明係甲君原於95年3月向乙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於96年11月以總價款5仟萬元轉讓予該食品公司,第1期款1佰萬元及第2期款1仟5百萬元合計1仟6百萬元支付予甲君,俟結構體完成後之餘款及銀行貸款合計3仟4佰萬元則直接支付予乙建設公司;另再進一步請乙建設公司提供原始與甲君簽訂之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查得甲君95年3月簽約之總價款為4仟6百萬元,於結構體完成前已支付1仟2百萬元,96年11月轉讓予食品公司並向乙建設公司更換預定買賣契約書(原約作廢),甲君將此筆房地預定買賣權利轉讓予食品公司,轉手間賺取價差4百萬元,因房屋尚未完工即轉手,土地所得喪失免稅優惠,因此甲君買賣預售屋價差400萬元,應全數歸屬甲君96年度財產交易所得課稅。
甲君事後說明其於95年3月購買此筆預售屋原係準備自己使用,並非以投資獲利為目的,因支付頭期款後資金週轉困難,故不知預售屋未過戶前即轉售他人而獲取之價差,應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但因已被該局查獲,所以除補稅外並依漏報所得科處罰鍰。
該局為免類此案件之所得人重蹈覆轍,特再次說明個人如預售屋轉讓,應以該預售屋出售時之成交價格減除買入預售屋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為個人財產交易所得,亦請儘速於稽徵機關查獲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綜合所得稅,以適用免罰規定,否則經查獲者除補稅外另須科處罰鍰;如對補報綜合所得稅有任何疑問,可以向該局所轄分局、稽徵所綜合所得稅課(股)洽詢,該局同仁都會熱忱協助。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郭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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