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法院拍賣之分配表有異議時,應於分配期日一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日前曾有納稅義務人委任地政士向該局洽詢有關其所有的土地經法院拍賣後,法院分配表所列的銀行債權金額有誤,該如何向法院主張?

 

  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強制執行法第39條規定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有不同意者,應於分配期日一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並應記載所認原分配表之不當及應如何變更之聲明。且聲明異議人未於分配期日起十日內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者,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應依原分配表分配(強制執行法第41條第3項前段)。倘聲明異議人於分配期日起十日內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者,該債權應受分配之金額,應行提存(強制執行法第41條第3項後段)。

  因此,如納稅義務人對拍定土地分配表中銀行債權之金額如有異議,應於分配期日一日前聲明異議,該局進一步說明,倘納稅義務人一旦收到法院拍定的公告,請留意實行分配日期,並於分配日前一日向法院異議對己有利之主張,且於分配期日起十日內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方能變更分配表之分配金額,倘納稅義務人對稅款受償金額順序及比例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4)2258 5000按1接客服中心或撥0800-0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6/06/0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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