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您知!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最近常有民眾詢問,年度中買賣土地,今年的地價稅應由買賣雙方那方負擔?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依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地價稅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該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且須繳納全年地價稅;此與房屋稅可因房屋買賣移轉而按持有期間計算稅額的情況不同。

高雄市稅捐處提醒民眾,在辦理土地過戶時,買賣雙方可能會有約定當年度地價稅由誰負擔,但這是屬於雙方私下的行為,稅捐機關仍會以8月31日在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由其繳納當年度全年之地價稅。

更新日期:106/06/06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106/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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