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100年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稅單改由稅務局自行寄發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本縣使用牌照稅稅單歷年來皆委託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代為寄發,惟自本(100)年起,本縣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稅單之印製及寄發作業,已改由該局自行辦理。
使用牌照稅於每年4月(營業用車下期使用牌照稅於每年10月)開徵,本(100)年起針對歷年延遲繳納或未繳納使用牌照稅之車主,於開徵時,即以雙掛號寄送稅單。
該局特別提醒,使用牌照稅稅單係交由郵局遞送,郵局遞送人員如未會晤收件者,會依規定製作的郵件送達通知書,,雖然沒有收到使用牌照稅稅單,但有接到郵局作成的郵件送達通知書,即發生寄存送達的效力。若因疏忽未至通知書上所載的寄存郵局領取稅單,以致逾期未繳納稅款,將被加徵滯納金,而且滯納期滿後仍未繳納者,還會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且依使用牌照稅第28條第1項規定,沒有繳稅的車輛行駛於公共道路上被警方或稅捐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繳稅款外,尚需處應納稅額1倍之處罰。如有使用牌照稅之疑問,請洽免費電話:0800-476969或7239131轉163-167。

承辦員:李素嬌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