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報扶養其他親屬免稅額,須符合法定扶養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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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係以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養義務,具備家長家屬關係且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始符合列報減除免稅額之規定。
該局說明,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之順序履行扶養義務,除非先順序者有不能維持自己生活之事實,方得由後順序者負法定扶養義務。納稅義務人因能力所及,給與其他親屬或家屬生活上資助,乃本於雙方之感情而生,與履行扶養義務終究有別,該等生活上之資助,難謂為扶養,依規定不能列報免稅額。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特別注意,列報扶養其他親屬及家屬須符合以下要件:1.具法定扶養義務;2.具家長家屬關係且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確實受納稅義務人扶養。是請納稅義務人於列報扶養其他親屬及家屬免稅額時,須注意是否符合上述要件,以免遭剔除補稅。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林雅菁
電話:(04)23051111轉8254

更新日期:106/05/04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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