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公眾通行的法定空地,無法免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林先生詢問,住戶共同持有之私設巷道,供公眾通行使用,為何仍須繳納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經查林先生詢問之土地屬建築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雖現況無償供通行使用,仍不能免徵地價稅。該局進一步說明,類此屬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可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稅率千分之2)課徵地價稅,以減輕地價稅負擔。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請檢視持有之土地,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須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向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民眾若有任何地方稅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106/05/1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106/05/18

106/05/18

106/05/18

106/05/18

106/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