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查封拍賣,原屋主仍應繳納拍賣前房屋稅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有納稅義務人反映,名下房屋已被查封拍賣,為何仍收到房屋稅單?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四條規定:「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又依照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繳足價金後,執行法院應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及其他書據。」同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債權人承受債務人之不動產者亦同。」因此,房屋經拍賣,房屋稅之負擔以執行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基準,權利移轉證書日之前房屋稅以房屋原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權利移轉證書日之後房屋稅以拍定人為納稅義務人。

民眾若對房屋稅尚有任何問題或需進一步瞭解,歡迎撥打免付費專線0800-306969,或撥打下列電話查詢,稅務局將竭誠為您解答:總局24331888轉303、322-328、七堵分局24554221轉202-204、信義分局24286030轉202-205。

更新日期:106/05/15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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