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益信託土地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如果是信託財產,在信託關係存續期間,委託人(即原土地所有權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即自益信託),且該地上房屋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做住宅使用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相關規定者,委託人視同土地所有權人,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該自用住宅用地上建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如符合上項規定之土地,請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當年度才能適用優惠稅率,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民眾如有疑問或不清楚,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
洽詢。 

承辦員:潘春秀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34

更新日期:106/05/09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106/05/12

106/05/12

106/05/12

106/05/12

106/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