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未作農業使用應改課地價稅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都市土地依法劃定的農業區、保護區及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必須作農業用途使用,始得課徵田賦(76年停徵迄今)。
該局進一步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如在農地上興建農機具室、溫室、畜舍、禽舍、養殖池等各項農業設施或農舍,須依法提出申請取得容許使用或使用執照,才能認定為農業使用課徵田賦;如係自行在農地上增建、改建或設置各項設施工作物……等擅自變更之情事者,已不符合課徵田賦規定,應依規定改課地價稅。
為確保納稅義務人權益,經改課地價稅之農地,如事後恢復農地農用或取得容許使用證明或使用執照者,請記得向該局提出申請課徵田賦。如有疑問請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簡靖晏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24

更新日期:106/05/09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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