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仍應申報繳納契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雖不必向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登記,但仍應就其契約行為依規定由雙方共同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俟完納契稅後,據以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
民眾若有疑問,請洽該局詢問,將有專人為您服務,免費電話:0800-476969。

承辦員:鄧瑞華   聯絡電話:04-8320140轉231

更新日期:106/05/09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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