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標購房屋應於30日內辦理契稅申報,逾期將會被加徵怠報金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向法院標購房屋之買受人,依規定應於法院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逾期申報將會被加徵怠報金。

  該局說明,標購法院拍賣之不動產,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將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

  該局籲請向法院標購房屋的民眾,應於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30日內,經由臨櫃或地方稅網路系統申報,儘速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以免疏忽而延誤申報致被加徵怠報金。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想進一步了解相關訊息,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6/05/1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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