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表示,近來有民眾來電詢問,公司購買汽車作為載貨或接待客戶使用,所取得統一發票之進項稅額是否可以扣抵銷項稅額,因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但依財政部75年10月6日台財稅字第7567129號函釋規定,如為客貨兩用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尚無不可扣抵之規定。
本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購買9人座以下客貨兩用車所支付進項稅額是否得扣抵銷項稅額,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取得之進項稅額應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始得扣抵銷項稅額,是公司購買9人座以下客貨兩用車用以載貨或接待客戶如確係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所取得統一發票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
本局亦提醒,營業人若不慎以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補繳稅款,以免經國稅局查獲,除被補徵本稅外,另須按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營業人不可不慎。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91
更新日期:106/05/09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106/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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