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接受消費者持簽帳卡消費應於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末四碼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持用簽帳卡之買受人,除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者外,應於開立統一發票時,於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末4碼。如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未依照規定辦理,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
該分局提醒,營業人接受消費者持簽帳卡消費,如非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發票,則應於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末4碼,以免遭受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課劉課長美玲
聯絡電話:06-6573111分機300

更新日期:106/05/02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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