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後土地第一次移轉可減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4項規定,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若繼承原因發生在重劃後之土地,繼承人辦妥繼承登記後再移轉時,已非屬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應無上開減徵百分之四十規定之適用;所稱重劃後第一次移轉,係指「重劃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日以後」之第一次移轉。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6/04/2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106/04/28

106/04/28

106/04/28

106/04/28

106/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