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至全功能櫃台申請查調所得、財產應檢附國民身分證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訊: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對納稅義務人之財產及所得等資料負有保密責任,而駕駛執照、健保IC卡、護照等證件係由不同政府機關依其主管之相關法規所核發專屬用途之文件,尚不能完全作為身分證明之用。
該局表示如民眾持駕駛執照、健保IC卡、護照等證件,較難辨識其真偽,以其作為身分證明文件尚有諸多疑慮,為確保納稅義務人課稅資料安全,並符合稅捐稽徵法規定課稅資料應予保密之意旨,請納稅義務人至該局全功能櫃台申請查調本人之所得、財產等相關課稅資料時,仍以檢附國民身分證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