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執業者開立銀錢收據按金額貼用千分之4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營利事業開立之統一發票,及小規模營業人開立載有品名、數量及價款等項之銀錢收據,均具營業發票性質,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但建築師、律師、會計師、地政士、記帳士等執行業務者,業務上所得報酬所開立的銀錢收據,未具有營業發票之性質,應按收據金額貼用4‰印花稅票。

  地方稅務局提醒,應課徵印花稅之憑證,在書立或交付使用時即應貼足印花稅票,若未貼或貼用不足額者,除應補貼外,並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請民眾自行檢視開立之應貼用印花稅之憑證,倘有未貼用情形,請能主動向地方稅稽徵機關補繳或自行貼足,以免受罰。

  民眾若有任何關於印花稅之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6/04/2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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