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率為1.5%~3.6%,自住房屋稅率為1.2%。另依財政部訂頒之「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可按自住使用之房屋稅率(1.2%)課徵房屋稅:
一、房屋無出租使用。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如自行興建或新取得(買賣、贈與、繼承……)之新屋、中古屋符合上述自住房屋要件者,無論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是否為3戶以內,皆須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經稽徵機關審核通過後,始可適用自住用稅率;另原超過3戶不符自住規定之房屋,因部分房屋出售後,已符合自住規定者,亦應申請始可適用。
另本市106年7月1日起非自住稅率將由1.5%調整為2.4%(適用107年5月開徵之房屋稅),非自住房屋稅額將增加,如有坐落於本市之非自住房屋,可考量重新擇定為自住房屋,納稅義務人可利用本年(106)房屋稅繳款書信封內頁所附使用情形變更申請書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提出申請。
相關詳細資訊可至本府稅捐稽徵處網站首頁/焦點話題/房屋稅自住vs.非自住查詢(網址:http://www.tax.ntpc.gov.tw)。
撰 稿 人:房屋稅科 股長李政龍 電話:02-89528200分機241
新聞聯絡人:企劃服務科 股長賴香君 電話:02-89528200分機130
更新日期:106/04/24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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