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順延至5月2 日

資料來源: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106年自用車、機器腳踏車全期及營業車上期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106年4月30日,因適逢例假日及5月1日勞動節金融業放假,繳納期間之末日依法順延至5月2日,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提醒民眾依限繳納,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每超過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例如於5月5日及6日繳納者,將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如5月7日及8日繳納者加徵2%,依此類推,最高加徵至15%,超過30日仍未繳納,還會被移送強制執行。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如未收到或遺失繳款書,可以電話、傳真、網路或親自向該處、該處駐臺北市區監理所、士林監理站牌照稅服務櫃檯或所屬13個分處的全功能服務櫃檯申請補發。另為服務民眾,於106年5月2日延長服務時間至下午6時30分,提供補發繳款書等服務,民眾可多加利用。如有使用牌照稅相關疑義,可就近向該處或所屬稅捐分處洽詢,也可至該處網站(網址:http://www.tpctax.gov.taipei)查詢。

更新日期:106/04/24

發佈單位: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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