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自用住宅用地2年內重新購回原出售地,仍無法適用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優惠!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另行購買土地而仍作自用住宅用地時,可向原出售土地所在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就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出售自己名下持有的自用住宅用地後,再重新買回原出售的土地,此交易行為並不符合「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的規定,所以不能適用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的優惠。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6/04/2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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