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5月份提出申請,經勘查核准後,就可免繳地價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非都市土地之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礦業用地、窯業用地、遊憩用地及墳墓用地等土地,於中華民國75年6月29日前,經核准徵收田賦仍作農業用地使用,且合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作農業用地使用;或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都市計畫公共設施未完竣土地、依法限制建築、依法不能建築、依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者,如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使用,應於5月1日至5月31日向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但已核准之案件,在原有條件不變下,不必每年重新申請。

稅務局提醒,土地所有權人過世或土地所有權發生移轉時(如買賣、贈與、繼承、..等),繼承人或新的土地所有權人應重新提出申請,經相關單位勘查核准後,土地就可恢復課徵田賦(目前停徵),超過申請期限,就要再等1年了!對於以上內容如有疑問,請撥打該局客服專線0800878989洽詢。

更新日期:106/04/20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106/04/20

106/04/20

106/04/20

106/04/20

106/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