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夜店Pub、音樂餐廳與酒吧等夜間營業的場所是否須課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娛樂稅係就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一般夜店Pub、音樂餐廳與酒吧等夜間營業的場所,如僅提供電視供消費者觀看或播放音樂供消費者聆聽,便不屬於娛樂稅課稅範圍;但如有附設舞池、表演節目、卡拉OK等娛樂設施供人娛樂時,即使未額外收費,依法仍須課徵娛樂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視聽歌唱業(卡拉OK、KTV),向出價娛樂之人收取入場費、包廂歡唱費、點唱設備費、場地租賃費及其他與視聽歌唱娛樂有關之費用等,應依法課徵娛樂稅;其併同收取餐飲基本費、清潔費及服務費等,亦屬娛樂價款之一種,都應課徵娛樂稅。至於其他收費項目,如標示明確且採使用者付費,由娛樂人自行選擇而非強制收取者,非屬娛樂之價款,無須課徵娛樂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業者,如有上述娛樂設施,務必於事前向稅務局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以保障自身權益。民眾如對娛樂稅有任何疑義,可撥打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稅務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6/04/1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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