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舉辦娛樂活動,應於舉辦前向地方稅務局辦理登記或報備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凡是臨時舉辦電影、舞會、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戲劇、音樂演奏、競技比賽……等娛樂活動,對外售票、收取費用者,負責人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如果舉辦之活動不收取費用者,仍應於舉辦前向轄區地方稅稽徵機關報備。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或演出人有舉辦臨時性之娛樂活動,應於事前向演出地所屬轄區分局辦理登記、申請娛樂稅徵免及票券驗印等手續,並於演出結束後10日內申報演出收入及繳銷剩餘票券,該局再核發稅單通知繳納娛樂稅;惟學生團體舉辦活動只要在活動舉辦前,向稅捐機關辦理登記,並具備以下3項條件者,得比照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免徵娛樂稅:

一、學校核准設立的學生團體。

二、經學校同意以校內員生為對象舉辦之電影欣賞、演唱會及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

三、經學校證明其全部收入作為該學生團體之用者。

  該局指出,娛樂稅代徵人如未依規定辦理登記及徵免手續者,將依規定處以新臺幣1,500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民眾如有娛樂稅之相關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或0800-086969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更新日期:106/04/2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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