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使用情形如已變更為自住用,可利用繳款書免郵資服務提出申請喔!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本次開徵106年期房屋稅,係徵收105年7月1日至106年6月30日期間房屋稅額,繳納稅款前請先行檢視稅單本稅所載使用情形欄位與房屋實際使用現況是否相符,如房屋原為非住家使用現已變更為自住用(房屋無出租,且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及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可利用106年期房屋稅繳款書免郵資服務,填妥自住房屋申請項目,就近至鄰近郵筒投遞寄還本局,經本局收執審核後,將寄送核定函連同更正後房屋稅繳款書予納稅義務人。

   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總局0800-316-969或(03)332-6181轉2412-2420、中壢分局0800-321-172或(03)451-5111轉302-308、大溪分局0800-311-980或(03)380-0072轉202-205、楊梅分局0800-321-420或(03)478-1974轉202-208、蘆竹分局0800-229-743或(03)352-8671轉202-206,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6/04/13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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