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期間雖無免徵地價稅,惟重劃後仍有減半徵收2年之適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7條規定,重劃地區內之土地,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其地價稅全免;辦理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其地價稅減半徵收2年。反之,重劃期間內能為原來之使用者,其地價稅無免徵。

  該局進一步說明,雖重劃期間內能為原來之使用,無免徵地價稅,惟該土地於辦理重劃完成後,其地價稅仍有減半徵收2年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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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6/04/1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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