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行車主繳清該車輛之使用牌照稅,即可塗銷該靠行車輛禁止處分登記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藍小姐來電表示,其所有車輛因業務需要,靠行登記於汽車運輸業,汽車運輸業因欠繳使用牌照稅,稅捐單位已將該運輸業所有車輛辦理禁止處分登記,其中包括自己靠行登記之車輛,請問要如何辦理始可塗銷禁止處分登記呢?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按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力。再依財政部87/02/03台財稅第871926263號函釋規定,汽車運輸業因欠繳使用牌照稅,經就其車輛禁止處分後,如該禁止處分車輛中有屬靠行車輛,且該靠行車主已自行就該靠行車輛欠繳之使用牌照稅繳清者,准就該靠行車輛塗銷禁止處分。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之車輛屬靠行車輛者,如發生上述情形,只要靠行車主繳清該靠行車輛欠繳之使用牌照稅,即可向該局申請就該靠行車輛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倘尚有任何問題,亦可利用0800-316969免費電話或專線03-336-1402,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6/04/11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106/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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