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民眾臨櫃詢問,他與弟弟繼承土地,各持分1/2,2人名下各僅有此筆土地,收到的地價稅單金額為何不一樣?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經查弟弟設籍於該筆房地,並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哥哥因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皆未設籍,不符合自用住宅要件,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致該筆土地各持分人應繳納之地價稅金額有所不同。
更新日期:106/03/31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106/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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