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節稅有撇步------自用住宅重購退稅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訊)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重購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該局表示:打算換購新屋者,善用自用住宅重購退稅,將可有效省下更多稅賦。依據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申請適用自用住宅重購退稅,必須符合之條件,包括:
1、 土地出售後2年內重購或先購買土地2年內再出售土地。
2、 重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
3、 原出售及重購土地所有權人屬同一人。
4、 出售土地及重購土地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且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5、 重購土地之面積以都市土地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公畝部分。出售土地之面積則不受都市土地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7公畝之限制。
6、 出售土地於出售前1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行為。
7、 如為先購後售案件,應於重購土地時,已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為適用範圍。

承辦員:賴永軒 聯絡電話:04-8870001轉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