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民眾買入房屋,高興之餘卻疏於注意買入房屋原核課的房屋稅率,直到房屋稅開徵時收到房屋稅單,才發現目前作住家使用的房屋竟以較高的非住家用(含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以致於多繳房屋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為避免上述情形發生,民眾新購房屋作住家使用,於申報契稅時,記得一併填寫契稅申報書附聯,以利移轉後按實際使用情形所適用的稅率課徵房屋稅。此外,如取得房地係供自用住宅用地使用,也可併同先行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再於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後當年9月22日前,辦竣戶籍登記,即可於當年度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民眾對契稅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服務電話03-3326181轉2752洽詢。
更新日期:106/03/24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106/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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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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