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牌照稅繳納期限順延至5月2日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106年全(上)期使用牌照稅將於4月1日開徵,至4月30日截止,因4月30日為星期日,5月1日(星期一)勞動節金融業放假,繳納期間末日依法順延至同年5月2日(星期二)。繳款書陸續於3月中旬起寄送,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繳納受罰。

該處說明,今年全(上)期牌照稅係徵收營業用車輛上期(期間:106年1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及自用車輛全期(期間:106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的使用牌照稅。納稅人收到繳款書後,請先仔細核對繳款書上所載姓名、車籍地址、交通工具種類、汽缸總排氣量、使用期間、稅額等資料正確無誤後再繳納,避免誤繳他人稅款情事發生,造成自有車輛欠稅而增添後續不必要的困擾及爭議。

該處提醒,106年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間,依法順延至同年5月2日,擁有應課徵牌照稅車輛之車主或使用人請記得如期繳納;若逾期繳納,每逾2日將按應繳稅額加徵1%滯納金,例如於5月5日及6日繳納者,將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如5月7日及8日繳納者加徵2%,依此類推,最高加徵至15%;另如逾30日仍未繳納者,除加徵15%滯納金外,還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提醒民眾務必留意避免受罰;如尚未收到繳款書或對稅額等內容有疑問,可向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補發。

 

撰 搞  人:消費稅科   瞿美玲  電話:8952-8600

新聞聯絡人:企劃服務科 陳瑞娟  電話:8952-8130

更新日期:106/03/23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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