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供身心障礙者(以下簡稱身障者)使用並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減免使用牌照稅之車輛,如車輛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立方公分(即CC)者,仍須課徵差額稅款,請納稅義務人於收到繳款書後如期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該處進一步說明,免稅限制條件如下:
一、限制親等規定
(一)領有駕駛執照之身障者,車輛限其本人所有,每人以1輛為限。
(二)無駕駛執照者,車輛限身障者本人、配偶(可不同戶籍)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每ㄧ身障者以1輛為限。
二、限額免稅規定
車輛汽缸總排氣量以2,400立方公分(即CC)、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以262英制馬力(HP)或265.9公制馬力(PS)範疇內限額免稅,超過部分,須課徵差額稅款。
該處貼心叮嚀,如有符合上述免稅條件尚未提出申請的車主,請向車籍所在地稅捐處或分處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可自核准日起免稅。另因上述規定須課徵差額稅款之免稅車主,請務必如期繳納使用牌照稅,以免因車輛未完稅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而遭裁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讓您的荷包失血。
撰 搞 人:消費稅科 瞿美玲 電話:8952-8600
新聞聯絡人:企劃服務科 陳瑞娟 電話:8952-8130
更新日期:106/03/23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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