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01CC以上身障免稅車,仍須繳差額牌照稅款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供身心障礙者(以下簡稱身障者)使用並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減免使用牌照稅之車輛,如車輛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立方公分(即CC)者,仍須課徵差額稅款,請納稅義務人於收到繳款書後如期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該處進一步說明,免稅限制條件如下:

一、限制親等規定

 (一)領有駕駛執照之身障者,車輛限其本人所有,每人以1輛為限。

 (二)無駕駛執照者,車輛限身障者本人、配偶(可不同戶籍)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每ㄧ身障者以1輛為限。

二、限額免稅規定

車輛汽缸總排氣量以2,400立方公分(即CC)、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以262英制馬力(HP)或265.9公制馬力(PS)範疇內限額免稅,超過部分,須課徵差額稅款。

該處貼心叮嚀,如有符合上述免稅條件尚未提出申請的車主,請向車籍所在地稅捐處或分處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可自核准日起免稅。另因上述規定須課徵差額稅款之免稅車主,請務必如期繳納使用牌照稅,以免因車輛未完稅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而遭裁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讓您的荷包失血。

 

撰 搞  人:消費稅科   瞿美玲  電話:8952-8600

新聞聯絡人:企劃服務科 陳瑞娟  電話:8952-8130

更新日期:106/03/23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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