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車輛在分期繳納前,遭查獲使用公共道路,仍須處1倍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爾來有民眾向稅務局詢問,因失業繳不出當年度的使用牌照稅,如何申請分期繳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者,須為低收入戶或遭受重大天災事變及不可抗力因素所致無法按時繳納稅捐情形,始有適用延期或分期繳納規定。

稅務局說明,民眾如無法適用前揭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確實經濟困難,得於稅捐移送執行機關強制執行後,向執行機關申請分期繳納稅捐,惟須加徵逾30日之滯納金,為應納稅額之15%。

稅務局進一步提醒民眾,使用牌照稅向執行機關申請分期繳納前,如有查獲使用公共道路的事實,仍須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罰鍰,惟得免徵滯納金。

歡迎民眾利用電話向該局查詢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453至2459。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602至604。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11及21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08至210。

更新日期:106/03/23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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