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重購退稅 換屋更輕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想要換屋,卻又擔心出售時因為負擔土地增值稅,而減少購置新屋的財力?其實在兩年內買賣房屋的換屋族若能善用重購退稅,將可省下一筆不少的稅金。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所謂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出售前一年或新購後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而重購退稅,即是指納稅義務人兩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均可),新買土地地價若是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的淨額,可以向出售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但最高退稅額以所繳稅額為限。

  該局提醒民眾,重購退稅的條件除了必須符合自用住宅規定之外,仍需注意下列要件:一、土地所有權人必須是同一人,但建物所有權人可以是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二、所買的土地現值必須高於所賣的土地現值。三、先買後賣的換屋者,欲出售之土地,於購買新土地之當時,必須已符合自用住宅使用,始有其適用。四、重購退稅請求權時效為10年。

  民眾如仍有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 或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6/03/2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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