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稅短漏徵稅捐之罰鍰,已大幅降低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證券交易稅條例於99年12月29日修正,主要是增訂證券自營商自行出賣有價證券之課徵規定,及降低證券交易稅代徵人違反規定之罰鍰,短漏徵稅額之處罰,將由以往處10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罰鍰,降低為1至10倍。
  南區國稅局表示,以往證券自營商於集中市場自行買賣有價證券,依據財政部發布之解釋函令,其證券交易稅之繳納、罰則及代徵獎金等有關事項,均比照代徵人之規定辦理。但是實務上,自營商出賣有價證券,係由其自行向金融機構繳交,因此於本次修正中,明定自營商繳稅之規定及相關罰則。
  該局進一步說明,代徵人或自營商若有短徵、漏徵情形者,除應賠繳,並由稽徵機關先行發單補徵外,將處以短漏徵稅額1至10倍罰鍰,已較以往的10至30倍,大幅降低;此外,另參照稅捐稽徵法規定,修正滯納金之計徵標準為每逾2日加徵1%,與其他稅目一致。
   該局提醒自營商,須依該條例規定繳納稅款、列具報告交易清單及配合調查,如有違反規定,將遭補稅及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張股長06-2298046
  彙總編號:10001-1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