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私有住家用房屋免稅現值由10萬元提高為10萬3千元!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本市私有房屋原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9款規定住家用現值在10萬元以下者免徵房屋稅,因應本市房屋標準價格及地價稅調整,及考量物價上漲實質薪資下降等因素,為減輕納稅義務人持有住家用房屋負擔,自106年5月開徵,提高住家用免稅現值為「10萬3千元」,另經本市政府公告劃定為第二級及第三級航空噪音防制區及南區垃圾焚化廠週邊回饋區,適用本市房屋街道等級調整率核計房屋現值,按7成核計房屋稅之住家房屋,提高住家用免稅現值為14萬8千元。預計本次調整106年開徵增加免稅房屋約4千2百戶,增加免稅額約618萬元。

   稅務局提醒您,整戶房屋評定現值雖然在10萬3千元以下者,但若有供非住家使用(營業或非住家非營業用)之部分,該部分仍然要依實際使用情形課徵房屋稅,僅其餘住家用部分適用免徵房屋稅。

更新日期:106/03/14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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