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印花稅法令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一經書立交付使用,即應貼足印花稅票,合約所載事項,履行與否,並非免稅的理由。所以各類應稅憑證,於書立時已依規定貼繳印花稅者,日後該憑證因故作廢或終止,不能申請退還。
該局說明,銀錢收據、招標人收受押標金收據、承攬契據、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及買賣動產契據為印花稅課徵範圍。憑證完納印花稅後,才可以做為正本契據使用或辦理不動產移轉過戶;如應稅憑證的應納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而以繳款書繳納,仍應於限繳期限前繳納後,黏貼於憑證上,該合約或收據憑證才可交付使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各類憑證交付使用後,因故解除未履行的承攬契約、無出售動產、不動產事實的契約,還有雙方交易中止前已出具的銀錢收據等,都非免徵印花稅的理由,除了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已納印花稅不得申請退還。
民眾如想多瞭解印花稅徵免相關規定,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由客服中心專人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06/03/0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106/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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